据该报报道,近日,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诉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小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深圳小米构成恶意侵权,判小米科技赔偿3000万元。
涉及的商标信息
判决书显示,原告小米科技于2011年4月申请注册“小米”字标第8228211号,其商标被广泛宣传使用。
被告深圳小米在其电商天猫店销售的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器等全部182个产品销售页面上使用“小米数字专营店”店名和“深圳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属于不正当竞争。其中,114款产品的销售标题标注“小米数字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认定为商标侵权。
判决书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9年2月2日至2021年1月31日,将“小米数字专营店”近三年的交易数据从天猫转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深圳小米182件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商品销售总额达到1.54亿,其中114件存在商标侵权的商品销售总额达到1.35亿,判定被告深圳小米毛利率为30.78%。
根据上述数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深圳小米赔偿原告共计约4700万元,因金额超过原告诉讼请求,完全支持原告小米科技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据悉,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执行。
据悉,被告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市伊诺贸易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判决书,涉案店铺小米数码加盟店也于2021年2月4日变更为“深圳市小米贸易数码加盟店”。自2021年2月20日起,店内无待售产品。
这不是小米科技第一次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获得赔偿。2019年,部分企业被判赔偿小米科技高达5000万元的损失。